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理论规定
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理由是
调解行为不具有行政强制力
法律依据主要在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二款
第三项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我认为如果要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的证明力抵消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中有一种诉讼是确认之诉。即是对民事事实进行确认诉讼
民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