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仍然是征收人对被征收人进行征收补偿,被征收人的定义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中不属法律上征收主体关系。但可以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对用益物权的灭失也是需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对承租房屋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用益物权,由于征收会有一定的损失的,有损失就必须得到补偿,但这个补偿是依据的另一个法律关系,即按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如果承租人要维权只能按租赁协议约定来维护自身利益,一般可以到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