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咨询一下新保险法规定 关于重大疾病保险

2025-02-23 20: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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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新保险法规定,关于重大疾病保险:
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在2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也将给保险公司将带来成本的增加。
 新法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回答2: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回答3:

是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义务,但是如果合同成立两年后,即使当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合同依然成立,保险公司必须赔!专业上叫不可抗辩。
但是按照我国“新法不溯及过往”的原则,此规定只适用于2009年10月1日后的购买的保险。

回答4:

对,没错,在新的保险法中增加了一个比较关键的所谓不可抗辩条款,也就是说带病投保坚持两年之后保险公司就得担负起保险的责任。

回答5:

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投保前都是要体检的:
以下参考:
具体见下:
体检1:物理体检+尿常规+心电图
体检2:体检1+血常规+血糖+肝功能+乙肝两对半
体检3:体检2+肾功能
体检4:体检3+胸部B超(成年女性加做妇科B超,40岁以上女性投保重疾险及女性疾病保险加查乳房B超)
体检5:体检4+抗HCV+AFP
少儿体检:物理体检+血常规+尿常规+血糖+血脂
乙肝两对半:HBsAg HBsAg HBeAb HBeAb
血脂:胆固醇(CHO)甘油三脂(TC)高密度脂蛋白(HDL)
肝功能: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梅(AST)r-谷氨酰转移梅(r-G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