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书不服的,可自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除终局裁决的,也可自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即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受理即是说有一方不服劳动仲裁的裁定,法院才会受理的,仲裁的裁定就没什么意义了,不存在生效不生效的问题,如果对法院的判决还不服,可以上诉到中院,中院是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