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迁条件: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省、市、县)或一方为农业人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均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二)办理程序:1、前往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市内不改变户口性质的迁移可直接到县级户政部门申请);2、迁入地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往办理;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三)审核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结婚证》;4、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5其他因特殊困难(如疾病、伤残、特困等)需要照顾解决的有关证明。
(四)办理时限:从受理申请日起,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