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新保守主义理论的哲学基础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20世纪哲学家列奥·施特劳斯的“自然权利”说;二是殖民时期的新教宗教信仰。 施特劳斯的“自然权利”论认为,要追求自然的正当,可不顾或蔑视所有现存的道德和法律。自然权利一旦进入信仰领域,最大的功能就是它可以超越法律,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新保守主义对这种哲学的解读是,人类文明共享的一些基本价值,如人道观念,对生命的尊重等抽象、普世的价值观不具有任何意义,他们看重的是“我们和他们的区别”是“正义与邪恶的区分”。“我们掌握了自然权利、是自由、民主国家,他们是独裁国家。因此,我们对他们的一切不人道行为都是神圣的,因而都是自然合法的。”
滥觞于美国殖民时期加尔文教义中的“选民”思想也为新保守派继承。他们对“选民”的阐释,结合北美大陆的特殊环境,催生了美国具有“领导世界”的使命观:即美国是上帝选择的特殊国度,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与命运负有特殊责任。
正是这种理论使一些美国人认为,美国可以为实现使命而不择手段,主张输出美式民主、在国际竞争中占领“道德高地”。新保守派还认为,实力是美国担当世界领导的先决条件。盟国之所以紧随,是因为可以搭车;非盟国之所以不敢挑战,是出于对美国实力的恐惧。对那些不自量力者,美国应靠“拳头”而不是靠“舌头”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