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确定一点,那就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这种情形下,才有可能认定为工伤。
其次,即使认定为工伤,受害人仍然可以要求对方进行交通事故赔偿。也就是说,可以同时要求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赔偿(医药费除外)。
法律依据如下:
1、《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所以,在因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情形下,应该获得双重赔偿。第一部分为工伤补偿。第二部分为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医药费不可获得双份补偿。
员工因公外出后返回家中路上可以视为上下班途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按规定对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符合以上条件的应认定为工伤,否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属于,员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损害都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