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土地出资涉及哪些税收

2025-03-07 11:02:39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土地是以股东的名义购买的,现股东准备将此地块投资到公司中,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
  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法规,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六、本文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
  因此,对以土地进行投资的企业,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也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企业所得税问题
  江苏某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某。
  该企业在2010年初,用现金、土地、房屋等资产按公允价值3900万元投资入股某科技公司,扣除土地、房屋帐面净值后的投资收益,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2011年8月,国税稽查部门对该案进行了查处,依法追缴企业所得税450.2万元,加收滞纳金9.45万元。
  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因此,贵公司的股东将以自己名义购买的土地投资到公司,必须办理土地产权的转移手续,财产权属变更视同财产转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以土地投资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富豪恐慌、巨大争议的文件:
  ●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11〕89号) 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把对南京浦东建设的股权作为出资买了苏宁的股票。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非货币资产投资于企业,属于个人转让所得,依法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后,投资企业,取得股权,其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
  是是非非319:
  2005年,总局对福建地税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9号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