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项有哪些

2024-11-19 08: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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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
(2)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
(3)各类担保合同、保函;
(4)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且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并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承诺的其他债权文书。
依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不久前的贾跃亭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就是一个例子。
贾跃亭与平安证券签订4.8亿元的借款合同时,借款合同在鹭江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就是这份公证文书让平安证券的债权主张绕过了从起诉、立案、审理到判决的整个过程,直接进入了执行。
如果没有这一纸公证,按照常规的索债程序,债权人先要起诉,经由一审法院立案、审理和判决,如果债务人施个缓兵之计,转向上诉,则还要经过二审中院及高院的再立案、再审理和再判决,走完所有不能走的法定流程后,才能进入执行程序。到这一步,短则三个月以上,长则一年两年,贾跃亭才会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