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 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 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 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 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 者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该规定,离婚时,一方无房可居属于生活困难,你可以与其协商继续居住,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简单说这其实就是一种施舍,如果你离婚后生活确实困难,你可以找你前夫协商继续居住,但是他不让你住也没办法,不可能真的因为这是去法院起诉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