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向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的,必须按规定向售货方索取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设区的市是否可以市区跨区开具使用发,票,由所在市国税局确定。为了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各主管税务机关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具体事宜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