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及时向发证部门挂失,并且在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官方网公共信息栏目中发布遗失声明,声明原《作业人员证》作废。如果一个月内无其他用人单位提出异议,持证人员可以委托原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作业人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