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为:
一是客观性,即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之事实,任何主观臆断和假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证据;
二是关联性,即诉讼证据必须与特定之案件有内在之必然联系,与案件无关之事实不能作为证据;
三是合法性,即诉讼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之形式,并按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运用数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