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称号设立部门不同
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为表彰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所设立的荣誉称号。
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授予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荣誉称号。
2、评定条件不同
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评选标准:
(1)在完成重点难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发挥显著作用,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有重大影响,得到普遍认可。
(2)模范遵守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3)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部级津贴。
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评选标准:
(1)积极参加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稳定、治安防范管理等各项公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
(2)积极参加教育训练,努力提高警务技能,成绩突出的;
(3)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成绩突出的;
3、奖励待遇不同
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除享受国家政府津贴外,并无其他奖励待遇。
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奖励三万元;符合条件的,可以推荐进入公安部所属高等院校学习; 符合条件的英模子女,可以保送进入普通公安高等院校学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
参考资料来源: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公安部令第66号)
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就是类似于工作积极分子一类,但是全国公安二级英模,就如同全国劳动模范一样,前者知名度低,后者知名度高。
《公安部奖励工作规范(暂行)》已经部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个人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部奖励工作规范(暂 行)
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工作,完善表彰奖励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奖励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表彰奖励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
第三条 公安部表彰奖励工作的主管单位为公安部政治部。
第四条 奖励分类:
(一)依照《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开展的表彰奖励:
集体: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
个人: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
(二)以公安部名义在公安机关开展的定期或阶段性的表彰奖励:全国优秀公安局、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及其他荣誉称号。
(三)以公安部政治部和有关业务局(司)的名义在系统或警种内开展的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第五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第一项按照《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第二项由政治部提出意见报部长审批。
第四条第三项由政治部、业务局(司)共同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领导审批,业务局(司)具体承办。
第六条 奖励标准: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各种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分别颁发奖章、奖状、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在公安部公安业务费中列支。
前者的光荣度较低 ,顶多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工作积极分子;后者可能有些英雄事迹之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