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仲裁庭成员就裁决意见有分歧应当如何处理?

2024-10-30 07: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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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仲裁庭成员就裁决意见有分歧,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回答2:

仲裁庭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将及时作出裁决,其中,独任庭依据独任仲裁员的意见制作裁决书;合议庭的裁决书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将如实记入笔录。也就是说,仲裁庭在合议案件时,3名仲裁员的权利是平等的,每人只有一票的表决权,如果首席仲裁员与另两位仲裁员的意见不一致,而另两位仲裁员的意见一致,裁决就应当按照另两位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如果另两位仲裁员的意见不一致,首席仲裁员同意其中一位仲裁员的意见,该意见就是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应当依照此意见制作裁决书。而当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即3位仲裁员各持一种意见时,无法实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裁决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回答3:

  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成员意见不统一时,最终裁决以多数仲裁员意见为原则。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回答4:

少数服从多数,如果三个仲裁员意见均不一,听首席的

回答5:

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共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协商解决 协商就是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后,通过相互协商,达成协议,确立纠纷解决的方法、步骤及各自承担的民事责任,最终解决合同纠纷。由于承揽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因而,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彼此谅解,通过互相协商解决纠纷是可行的,它也是我国解决合同纠纷的最主要、最常见的方法。协商解决承揽合同纠纷,可以节省时间,尽快解决纠纷;还可以节省大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仲裁或诉讼所耗费的人力;并可以避免长时间诉讼或仲裁造成的经济损失。
采用协商方式解决纠纷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双方协商的基础是国家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其前提是双方的平等、自愿。在此条件下,双方本着实事求是、互相谅解的态度,达到求大同存小异,使分歧顺利得到解决。
争议双方在协商不能达到意见统一时,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调解解决 调解,就是通过说服教育,使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通过互谅互让,使争议得到圆满解决的办法,是通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实现的。广义的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等。狭义的调解仅指行政调解,即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的调解。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1989年5月5日,国务院通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经济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据此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或依当事人的申请,调解解决一些在其管辖下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签订的承揽合同纠纷。
2.有关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管理机关对合同纠纷也可以以调解方式解决。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国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机关,其从合同的监督执法角度进行合同纠纷的调解,往往会有很好的效果。
3.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员的调解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法律工作者,他们熟悉法律,能较好地把握每一个纠纷的矛盾所在。因此,由担任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法律顾问的律师或聘请的其他律师主持调解,可以帮助当事人认清纠纷中的是与非,明确双方责任,做到客观、公正地解决纠纷。
4.其他调解 由于我国法律对合同纠纷的调解没有作任何限制,所以,只要是能以中间人的身份对合同纠纷进行客观、公正的调解,就都是可行的。这些调解一般有:银行的调解、协作单位的调解和个人的调解等。
调解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手段,第三者在进行调解时,必须严格遵守:(1)合法原则。即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计划。在调解过程中,要依法办事,秉公无私,不能偏袒一方、压制另一方,更不能丢弃原则。在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不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自愿原则。即调解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上进行的调解,不得强行调解,经过调解达成协议也必须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如果调解无效或达成协议后反悔,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人不得干涉。(3)不影响仲裁和诉讼的原则。调解不是法定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合同纠纷发生后,不论当事人申请调解还是不申请调解,也不论当事人在调解中没有达成协议还是达成协议后反悔,均不影响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根据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对裁决必须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我国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
仲裁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1995年9月1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都适用的法律。该法规定:仲裁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
根据《仲裁法》,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双方自愿并达成协议。可以在承揽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就请求仲裁达成协议。仲裁协议应写明请求仲裁的意愿、仲裁的事项、双方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委员会,不受级别与地域限制。承揽合同中具有涉外因素的,涉及对外贸易、涉外运输和海事纠纷的,应向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程序如下:
第一步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载明当事人本身的情况、仲裁的请求与根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步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可由3名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推举。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推选一名仲裁员。
第三步开庭与裁决。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开庭,由仲裁庭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等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以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外,在作出裁决前,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可以由仲裁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庭及时进行仲裁。
(四)诉讼解决 诉讼就是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解决,人民法院在检察院的监督下,解决该争端的一切活动。诉讼包括起诉、审判和执行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起诉和受理。起诉应当向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递交书面形式的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起诉状应写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工作单位、法人单位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提起诉讼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第二阶段审理和判决。受理后5日内,应将起诉状副本送给被告。被告接到后于15日内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要认真审阅诉讼材料并展开调查研究。在搞清事实、分清是非后,首先仍应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则要形成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员并盖人民法院印章,使其明确具有法律效力;如未调解成功,即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翻悔时,法院要及时开庭审理。开庭后,先进行法院调查,如询问当事人、证人、监护人等,然后展开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再次进行调解。调解仍未成达协议时,应依法作出判决并制作出判决书。判决书包括: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及运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诉讼费的负担、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等,审判员、书记员要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如有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一级法院审理为第二审,第二审的判决为最终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不得再行上诉。上诉要遵守法定期限:判决为15日,裁定为10日。上诉状一般通过原人民法院提交,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
第三阶段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