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地的检察院批捕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1款规定,对服刑罪犯发现有漏罪和又犯新罪的,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罪犯又犯新罪,应由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进行侦查。
(2)在看守所、拘役所羁押的罪犯又犯新罪的,由看守所、拘役所立案侦查;重大、复杂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负责立案侦查。
(3)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直接通知原所在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接回收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原执行机关。
(4)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进行侦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管辖分工的不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罪犯和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以及在缓刑、假释期限内的罪犯,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监狱、公安机关应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通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
根据你的描述属于第四种,由B地公检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