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延迟到2016年10月30日后。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需要年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具体安排请向当地财政部门咨询。
二、说明。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有关规定如下:
1、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等。
3、《规定》列举了继续教育的多种形式和学分的折算方法。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1)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