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含有国家股权的股份制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国家控股的股份制的资产评估,应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手续;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的资产评估,由董事会批准资产评估申报和对评估结果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