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纪要是政府派员参与两家公司经济利益的协调,对公司之间的民享行为提出的一种协调意见,并非政府行政命令或决定,亦非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协议,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力。会议参加人如自愿接受并履行,则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接受,则不会产生法律约束力,这是会议纪要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有效民事协议在法律效力上的重要区别。
会议记录是针对某件事情专门召集相关人员参与协商讨论的文字载体,它能够反应在何时、何地、哪些人参与商谈讨论了什么事情,得出了或没有得出结论,因此,他所记载的内容可以真实再现其时的客观情况,因而是可以作为认定某一事件发生的证据使用的。如果说会议记录记载的内容是证明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了一致正式或补充协议条款,那么,会议记录是应该成为正式文本合同的附件而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在于,如果会议记录与会者没有签名,只是主会场方一方的记录,那么能够证实其真实性的情况下,亦可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证对待,如果无法证明其客观真实的发生和存在,恐怕就要打个问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