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级以上(含六级)残疾军人减免免税政策,直接的仅仅就是一个“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 第四十八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注:1、减征残疾军人个调税的比率各省市不同的,大部分省市是减征50%;
2、九级、十级残疾军人在国家统计意义上并不作为残疾人统计的,所以不能享受减征;
3、个调税减征实行的是,先征后退制度;也就是每月还是有财务部门代为缴纳个调税,年底有财务部门依法申请退回减征的个调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