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往往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被拆迁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威逼、利诱被拆迁人在极不合理的协议上签字。签字后落入拆迁人的圈套,悔之晚矣。如何避免落入补偿协议的陷阱,今天北京凯诺拆迁律师为大家讲解一下,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应该重点审查的事项。
一、协议签订的主体是否合法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也就是说,作为被征收人的我们,签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对方是否为房屋征收部门。如果一时不慎,与村委会、拆迁办、拆迁公司等机构签订协议,那么便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以后的维权便会存在很大的风险。
二、补偿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
拆迁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位置、房屋性质、建筑面积等对被征收房屋基本属性的记载内容、补偿安置的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一定要仔细审阅必要条款是否明确完整,内容是否欠缺。
三、补偿数额是否合法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具体应该获得多少补偿,被拆迁人大概心里要有个底。首先,我们可以与周围市场价格进行对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次,要看补偿后是否降低现有的生活水平,在以往政府文件中也都明确提出,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拆迁补偿协议一定要保留原件
被拆迁人和拆迁方就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后,拆迁人经常需要将被拆迁人签好字的合同带回盖章,或者只让被拆迁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名,承诺会在签字盖章后将完整的协议交给被拆迁人。但后来或者拆迁人拒绝给付被拆迁人协议原件,或者交回被拆迁人的协议已经被修改的面目全非。因此,凯诺征地拆迁律师提示大家,一定尽量要求双方都现场签字,并要保留补偿协议的原件。
您好,征地拆迁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要对拆迁协议里的内空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有一项不对,或是拆迁协议上面根本就没有写明具体的补偿事宜,违约责任等,这样的协议,建议还是尽量避免签订,否则会对自己造成非常不利的后果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需要强调的是,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本身。
签订补偿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被确定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参与房屋征收法律关系成为补偿协议当事人。
根据《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政府在征收设有共有关系的房屋时,应当与全体共同共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切忌漏列当事人”。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或者货币补偿等补偿方式,同时对于因旧城改造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原址回迁,同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或者就近地段房屋。所以要求产权调换或者原址回迁在房屋征收中是合理要求、被征收人可以提,也有权利提。
这一点是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时容易疏忽的,在安置补偿协议中没有约定过渡期到期后过渡费用如何支付,又没有约定周转用房。在团队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有很多没有关于安置费或周转用房的约定,导致自己支付了超额的费用。现实中,超期交付安置房是常见的,所以一定要在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清楚。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所以,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看清楚协议内容,虽然征收人可能会使尽所有可能的“威逼利诱”,但如果没有考虑清楚,就要坚决顶住。因为一旦签订协议后才发现上当受骗,再启动维权程序,成本就会提高。
您好,在签订拆迁协议之前,被征收人需要看清楚拆迁协议中的内容,如果协议中没有明确补偿数额、或是安置房位置、朝向、违约责任等事项,建议可先咨询一下律师
一、空白协议书
在拆迁的时候,往往开放商会口头承诺相关的拆迁赔偿事宜,但不管他们说的有多好,但一定要注意白纸黑字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农民听到对方口头的拆迁补偿诱惑,然后在有关人员的洗脑下急急忙忙签下了空白协议,这种协议的主体部分他们稍微修改一下,那农民的利益将会得到很大的损失。
二、拖欠租金
国家针对农民的征地拆迁过程讲究先签订合同,然后拿到补偿款,之后再进行拆迁的过程。而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的补偿款将会是一个大麻烦,双方需要进行多次的协商,农民满意之后拿到补偿金才能进行拆迁行为。但有些开放商则是忙着先拆迁,许诺之后再赔付补偿款,这种拖欠租金的行为国家严格禁止。甚至有些开发商拆完之后跑路的现象多有存在,到时候农民只有哭的份。
三、拆迁补偿问题
各地区针对拆迁的补偿款有着明确的要求,包括房屋、附着物、收益权等,但开发商往往只和农民计算了房屋的面积,但对于房屋前后的附着物忽略不计。同时国家规定宅基地的确权之后将会补偿宅基地,所以在拆迁的时候大家一定要看清。
四、拆迁公告
在拆迁的时候一定要有相关的公示,在公示上要有明确的审批信息,比如审批的时间和相关单位,审批号以及土地的用途,还要有拆迁的集体、土地相关信息,拆迁之后人员的安置情况,拆迁补偿的登记点、时间。
五、拆迁主体
在拆迁的过程中一定要有相关的政府机构进行审批,至少要是县级以上的政府部门。而拆迁的队伍也要是有资质的相关部门,只有保证这点,才能保证农民的利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