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经过技术鉴定的过程进行确认(虽然结论必定是机动车,但法律上必须经过这道手续)。注意,鉴定费自理。在经过这道手续前,按非机动车定性。
这是由于电动车是沿用原来的助力车定性,因此应为非机动车。但是现在其真实性能已经完全达到机动车的标准。如果根据电动车现在真实的性能定位它为机动车的话,就应该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如此一来毫无疑问将直接干扰机动车正常通行,显然不能这么做。因此成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采取了“不告不处理”的方法。也就是事故的另一方请求进行技术鉴定的,给出机动车的结论;不申请鉴定的就按非机动车定性。
由于申请与否存在着利弊性,因此这个权利还是给肇事的另一方自己选择比较妥当,尤其是机动车遇到电动车。举个2个最常见例子:电动车闯红灯发生事故。如果不申请鉴定那就是非机动车按照情节承担非全责的责任,一旦申请鉴定,那就是机动车闯红灯承担全责;电动车上机动车道被机动车追尾,如果是非机动车那就是侵入机动车道自己也带责,那么后车是主要责任;但如果申请鉴定为机动车,那么后车就是全责(注意,这个选择权在另一方机动车。如果电动车届时根据对自己有利自己提出鉴定申请的,那对不起,机动车无证驾驶。。。。问题更严重)。
电瓶车是一个灰色地带,原则上车辆自重超过40kg,设计时速超过20km/h的技术规格上属于电动摩托车(机动车类型)管理,但目前国内大部分地区均没有严格执行,在交通事故认定时是可以有一点的灵活空间的,即实际案例中按非机动车来认定也是较为常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