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半年有余。国土资源部称,在国家层面职责机构整合全面完成的基础上,截至目前,全国所有省份完成了省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市、县级职责机构整合工作也在加快推进。截至目前,全国170多个市(州)完成市级职责整合,县(区)级完成职责整合数量已经超过1000个。
国土部表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半年来取得四项进展。一是推进职责整合。二是完善登记依据。三是统一登记簿证。四是建设信息平台。下一步,国土部将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力争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县两级不动产统一机构职责机构整合工作。一是明确各级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继续指导地方做好不同性质人员机构的统筹安排工作,抓好国土资源部和中央编办两部门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二是指导各地按照年底前完成职责机构整合的要求,倒排时间、明确市县完成职责机构整合的时间节点,建立周报制度;三是继续加强督促检查,特别是对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等重点城市开展新一轮督导;四是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察;五是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下半年实现信息平台上线试运行。
回顾: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3月)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为保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不动产范围】
依照本细则登记的不动产包括:
(一)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滩涂、建设用地以及因自然淤积和人工填海、填湖形成的土地等;
(二)定着于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特定空间;
(三)海域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
(四)定着于土地的森林和林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登记的其他不动产。
第三条 【连续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一体登记】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以土地、海域为基础一体登记。
第五条 【跨区域不动产的登记管辖】
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在登记完毕后应当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有关事项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六条 【国家级不动产的登记管辖】
国务院确定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颁发证书。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 【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单元由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构成。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土地、海域,以土地、海域权属界限封闭的范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土地、海域,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限封闭的范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栋、有固定界限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限的封闭空间。
第八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编制】
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宗海为单位编成,同一宗地、宗海范围内的所有不动产编入同一不动产登记簿。
前款所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宗海是指权属界线封闭的用海单元。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保存】
不动产登记簿及权籍图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要求的专门场所,存放不动产登记簿和权籍图等,并保证电子数据安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为避免遭受损害外,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簿携出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宗地图、宗海图和房屋平面图等。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
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考核培训。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职责】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职责包括:
(一)对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依法进行审核;
(二)采取询问当事人、实地调查等审核手段;
(三)对登记申请进行依法审核后,提出是否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审核意见;
(四)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土资源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二条 【一般规定】
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登簿。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 【登记申请材料的要求】
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自愿公证的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明,可以作为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不动产界址坐标、空间界限、权籍调查表、权属界线协议书、宗地图或者宗海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材料,申请人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通过权籍调查获得。
第十四条 【共有不动产登记申请】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0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更多房产资讯,政策解读,专家解读,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