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关于加强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证件发放管理通知》已正式下发。《通知》对《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等发放对象、申请程序、管理办法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每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下岗失业人员需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到发证机构进行年检,对未进行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予以作废。
《就业失业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并统一制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放或授权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就业失业证》实行年审制度,城镇劳动者失业期间,持证人员每年需持证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审,年审时间为发证时间的对应月份。
每年11月到12月末都要到保障部门去年审,没年审就作废了!再申请办理吧!
为了加强下岗失业人员的管理与待遇的申报工作,各地基本上都下发了类似《关于加强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证件发放管理通知》的通知或文件。对《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等发放对象、申请程序、管理办法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每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下岗失业人员需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到发证机构进行年检,对未进行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予以作废。
据介绍,《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申请者应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劳动保障机构应完成审核工作,并在下岗失业人员所在街道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登记造册上报县级劳动保障机构,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
《通知》要求,对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在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后,如果其应享受扶持政策期限未满,可持《失业证》、原单位退还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发证机构对《再就业优惠证》进行重新认定。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可在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