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署了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北京法院管辖该案件,但是没有约定由哪个区的法院管辖。假如甲公司和乙公司果真因为这份购销合同发生纠纷,那么应该由哪个法院腊陆来管辖呢?律师点评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早局卜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双方当事人约定不明的情况,这时候如果因为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那么法院往往会不受理。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像案例中这样约定不明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是无效的,应该按照一般管辖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陆穗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特别提醒
合同纠纷虽然可以约定协议管辖,但是如果存在约定无效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还是得按照一般管辖的规则来确定管辖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