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法院一般会先调解,如果感情确实破裂了,会准予离婚。
2、如果夫妻一方中有军人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如果军人不同意,那就不会判离婚,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如果再次起诉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如下:
(1)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开庭时,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至于能否判决准予离婚,还是看能否认定双方感情破裂。
我来回答你的问题,夫妻离婚正常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协议离婚很方便,看你的情况应该是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那么可以起诉离婚,法院会送传票到对方手里,如果对方不出席,就会按缺席处理,直接判决你胜诉,然后你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可以当作离婚证使用,希望可以帮到你。
该怎么判决怎么判决,能离就肯定判你离,人在不在都会判你离,同样,不能离的在不在都不判你离。
当然是强制执行,当夫妻有一方提出离婚时间达六个月以上分居就可以强制执行离婚了,不去法院也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