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一个省的统一规定,供你参考:民办学校的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一)按学年进行收费的: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5.被开除学籍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二)按学期进行收费的:1.缴费后未入读或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予以清退;2.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3.被开除学籍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