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需要检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所以新购置的计量器具在使用前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发给检定合格印、证,方可使用。另外,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如在出厂前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在计量器具上使用了全国统一的首次强检标志CCV,不需检定,失准报废。
需要第三方检测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