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力、执行和监督机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重大的经济决策和人事任免都要经过股东大会的认可和批准。随着公司的规模的增大,分散在全国各地甚至于是全世界的成千上万的股东实际上很难聚集在一起,因此,许多股东大会只不过是部分股东、主要股东出席的大会而已。
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和管理的机构。由于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间隔很长,公司日常的各项经营管理事宜不可能都由股东大会来操作,因此,必须要有一些人组成一个机构,代表股东大会行使某些经营决策和管理的权力,这个机构就是董事会。
监事会是对董事行为和公司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其成员通常是由股东大会在具有行为能力的股东中选任。几乎所有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监督机构的成员与本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2.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另一重要内容。实证研究证明:第一,若把“公司控制”及下放“所有权”分割,会影响企业的表现,主要原因是倘若股东不能妥善地控制经理人员的操守,那么经理人员把自己的利益作为大前提而忽略股东权益。第二,公司内部的股东增多,对企业表现有着重大改善,随着经理人员所有权的增大而股东权益达到最大,一方面是减少监督成本,另一方面是可以投资高风险项目;第三,增加普通员工所有权却令公司表现变差,这是因为外部制约相应减少,资本所有者利益与职工的利益两者间的制衡关系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职工内部的矛盾;第四,经理人员没有所有权的公司比有所有权的公司更多地会采用会计的手法来影响公司的盈利。
3.内部契约
法玛(Fama.E.F.)在1980年发表的“代理问题和厂商理论”一文中论及到了内部契约。从理论上讲,完善的内部契约应当列明在一段较长的契约期间内(数年甚至数十年)所有可能发生的、与契约双方利益有关的事件(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善、政府宏观政策的调整等),并且明确每一种可能情况下委托、代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分配的原则。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未来经济活动中存在不确定性以及契约双方拥有私有信息等原因,完善的内部契约是不存在的。
不尽完善的内部契约通常由所有者代表(董事会)与经理人员签订,其中列明经理人员的报酬支付计划、业绩评价所采用的信息系统。经理人员的分红根据当年实现利润和其它指标(如股价涨跌幅度、投资报酬率等)的情况来确定,并会在契约中事先规定利润的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在两个限额之间,经理人员的分红根据当年的经营业绩按契约规定的比例来确定。倘若实际利润高于最高限额,经理人员也不会获得更多的分红;若实际利润低于最低限额,则经理人员当年不会获得分红。根据实际情况,内部契约将定期或不定期地重新修订,以保证契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科学有效的内部契约应着眼于鼓励经理人员追求企业的长久利益或者至少足以限制期短期行为。实证研究证明更多的经理人员愿意低工薪高分红,有高低限额的分红计划更能使企业盈利最大化。
4.委任竞争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有权委任经理人员,这对经理人员的监督制约作用不可小视。譬如,1991-1992年美国一些大公司(如通用汽车公司、数字设备公司等)的总经理因经营业绩不佳纷纷被撒换的事实就证明了股东对经理人员的监督约束作用。
有人架空你的权利,说明别人在和你竞争,虽然你是领导也要有自己的团队。即和你利益相关的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