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谢各位,我找到了法条,弄明白了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修正案(三)修改} {原条款: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三)增加此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实施组织、领导、参加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即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也不实行并罚”当然可以拆开
很简单,依某是招募者
因为依某是该组织的组织和领导者而参加者不能是组织和领导者刑法分则中的选择性罪名是可以拆开的这下,您明白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