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坐牢工资没有了,债务人跑了,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会不会用来被执行偿还商业贷款

2025-04-23 04: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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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原则上不能。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依据上述规定,只要债务人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拖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债务,可以依法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冻结,但要实际支付或法院扣划,必须符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情形(二)、(三)、(四)项的规定,且需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