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您可以参照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第四百三十九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2010年《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因此,法院执行机构会调查您的财产状况,如果发现您银行卡中尚有余额,应该会冻结的。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