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证后可以反悔吗?

2025-02-24 11: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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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与赠与人所负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法律规定了在所有权转移之前可以任意的撤销权,那些情况下可从行使呢?一权利未转移前可以反悔,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二权利已转移,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反悔(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回答2:

更名和公证的实质区别是:房产更名后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公证不能替代更名,即只办理公证不会发生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你说的公证有两种情况:1.遗嘱公证,立遗嘱人有权再通过公证的方式变更、撤销原遗嘱,也可以通过将房子转让给其他人的方式是遗嘱的内容失去实际意义;2.赠与公证,在公证后,虽然赠与人不能撤销公证,但如果没有及时更名,赠与人实际上是可以把房产再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受赠与人只能向赠与人索赔,无权向第三人主张房产的权利。]

回答3:

更名和公证的实质区别是:房产更名后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公证不能替代更名,即只办理公证不会发生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你说的公证有两种情况:1.遗嘱公证,立遗嘱人有权再通过公证的方式变更、撤销原遗嘱,也可以通过将房子转让给其他人的方式是遗嘱的内容失去实际意义;2.赠与公证,在公证后,虽然赠与人不能撤销公证,但如果没有及时更名,赠与人实际上是可以把房产再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受赠与人只能向赠与人索赔,无权向第三人主张房产的权利。

回答4:

天津公众一对一留言法律咨询律师的问题:收藏咨询,随时查看内容: 我爷爷已去世多年(2001年),他留下一套房屋,爷爷有三个孩子,我父亲,我二伯和老姑。爷爷去世没有遗嘱说房子给谁,房子一直是二伯拿着钥匙往外出租。我父亲于2006年去世,在我父亲去世后,我和我妈成了合法继承人。二伯在我父亲去世后提出爷爷的房子要拆迁,先过户到他身上方便以后办手续,我和妈妈老姑就相信了他,去公证处签了放弃。事后我问了二伯一句那房子还有我的份吗,他说你放心肯定有。现在我遇到点困难需要用钱,他说房子当初他认为就是他个人的,跟我们没关系,话里话外就是不想给我钱了。我想咨询一下律师这种情况我可以反悔吗?

回答5:

你说的是公证赠与吧,只要做了赠与公证,该赠与就是不可撤销赠与,你随时可以要求过户,同时他不可以买卖,也不可以重新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