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受害人的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三补”(如饭补、车补和话补)、奖金和津贴。
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不要单位的劳动合同。
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需要以下材料:
医院医生开的病历证明。
如有住院,需要出院小结(证明误工的天数)
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写有实际误工天数及扣发工资金额的原件。
提供受伤前三个月银行代发工资的流水单。
一般出具工资证明就可以了。保险公司在此种赔偿上的辩解一般都不会被认定,是他们的法务人员强词夺理,“强词夺理”是不会影响法官的专业判断的。
但是如果没有固定工作的,误工费也是可以按照一般的平均工资计算的。
劳动合同不重要,因为有的单位根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总不能因此而拒绝赔偿误工费。
误工费的关键是要看劳动者的工资单,结合事发前后的工资单数额变化,计算确定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