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户主或受委托村民小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并将其划入户籍所在地。有户籍簿、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有关证件。
贫困户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政府发放收入证明和其他证明,申请贫困户待遇。
2、受理: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征求意见。村民委员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申请者进行审查后,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或者无异议的,由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合格的申请人签署《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征求意见,并向乡(镇)政府报送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或者公告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要求的,应当签署《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意见》并备案,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本人。
3、审计:乡(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评估小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家庭调查、家访、家庭收入计算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有关证件的审批,签署《关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意见》。农村居民津贴,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津贴。
同时,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要求的,应当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登记后,应当将申请书及其全部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进行解释和答复。
4、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政府报送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材料的审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核实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委托村委会重新公布3天。
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证书》;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上签字。r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还家乡(镇)
扩展资料:
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以下五点:
1、充分认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不断加大扶贫开发和社会救助工作力度,农村贫困人口数量大幅减少。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2、明确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和总体要求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
3、合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4、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人数等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5、加强领导,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重大而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协调,抓好落实。要精心设计制度方案,周密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和修订的方案,要报民政部、财政部备案。已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操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尚未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抓紧建章立制,在今年内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起来并组织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申请:户主或受委托村民小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并将其划入户籍所在地。有户籍簿、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有关证件。
贫困户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政府发放收入证明和其他证明,申请贫困户待遇。
2、受理: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征求意见。村民委员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申请者进行审查后,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或者无异议的,由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合格的申请人签署《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征求意见,并向乡(镇)政府报送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或者公告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要求的,应当签署《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意见》并备案,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本人。
3、审计:乡(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评估小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家庭调查、家访、家庭收入计算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有关证件的审批,签署《关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意见》。农村居民津贴,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津贴。
同时,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要求的,应当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登记后,应当将申请书及其全部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进行解释和答复。
4、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政府报送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材料的审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核实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委托村委会重新公布3天。
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证书》;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上签字。r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还家乡(镇)
扩展资料:
1、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2、对象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贫困户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政府出具申请低保待遇贫困户的收入及其他证明。
(二)受理: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对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审核:乡(镇)农村低保评审小组要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走访及家庭收入计算等办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要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经评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低保对象材料的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标准,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3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贫困户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政府出具申请低保待遇贫困户的收入及其他证明。
(二)受理: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对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审核:乡(镇)农村低保评审小组要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走访及家庭收入计算等办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要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经评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低保对象材料的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标准,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3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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