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执行规定》第43条 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既可以自己控制,也可以交给其他人代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要根据具体案情决定。可能由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也可能由法院指定的他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