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互联网保险,大家可能并不陌生。互联网发展越来越好,在网上买保险也成为了一种“新潮流”。但是,你知道网上买保险容易入坑吗?应该怎么避坑呢?答案在这里网上买保险安全吗?奶爸教你“避雷”
一、互联网保险是什么?
相对大多人而言,代理人仍是通常使用的投保渠道。据统计,截止2017年底,保险代理人从业人员已经突破800万人,这也是中国传统保险业繁荣的一个重要体现。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线上投保的方式也不断增多。
特别是2016年以来,以弘康人寿、百年人寿、众安保险等为代表的新兴保险公司,争相搅局互联网保险市场,推出了不少创新型的保险产品,为中国保险业注入新的活力。
二、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的区别
1、线下投保的特点
信任感较强 :
线下销售大都是熟识的代理人推荐保险,人际关系附加了信任的情感。尤其是一些大额的交易,专人面对面的谈话感觉更能让客户安心。
从业人员素质参齐不齐:
保险行业的从业门槛低,队伍人员素质良莠不齐,销售误导等时有发生,要找到真正专业的代理人并不简单。
产品选择少:
以重疾险为例,近年线下渠道的重疾险基本上都是保终身的储蓄型重疾险,产品的选择较少。
2、线上投保的特点:
产品选择多样:
互联网信息相对于透明,保险公司要抢占市场常常要在产品方面下功夫,而互联网销售又节省了不少运营成本,通常情况下最好的产品都放在线上销售。
投保方便快捷:
相较线下投保,线上投保能节省人力物力,投保、退保、理赔等业务办理便捷,全程都可以在网上完成,不用亲自跑到分支机构办理。
投保人需掌握一定保险知识:
线上投保并没有专人指导,从而对消费者对自身的实际需求有一定的预期,且对信息解读能力有一定的要求。
三、总结
总体来说,互联网保险优缺点都有,但优势会更加明显,因为这取决于个人,只要你了解清楚保险知识,明白自己的需求,在互联网保险里找到合适自己的保险并不难。
希望这个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资料来源:奶爸保
互联网保险,指实现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交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全变更、续期交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网络保险无论从概念、市场还是到经营范围,都有广阔的空间以待发展。
依据新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互联网保险业务是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不同于传统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使得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自主完成投保行为。这弥补了传统保险展业模式的不足,也有待创新监管。
如果说2015年的《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将互联网保险行业带入合规整顿期,即将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便旨在建立既防范风险、又支持创新的互联网保险发展规则体系。意见稿共5章83条,围绕近年来银保监会强调的“持牌、持证、依法合规经营”主基调进行了全面规范。
1、强化资质管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围绕“持牌经营”,意见稿强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需在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保险业务,并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非保险机构的禁止行为。一方面,意见稿放开两大类主体,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皆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另一方面,意见稿也明确将经营保险业务相关许可证(备案表)作为先决条件,如在第六十五条中强调“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为规范保险机构从业人员通过私域流量开展互联网营销宣传、销售咨询、产品推介等行为,意见稿围绕“人员持证”,一方面明确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以供公众查询;另一方面也要求保险机构建立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资质、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两相结合强化了持牌机构对本机构所属从业人员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
此前,银保监会也就《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向社会征求了意见。相信另外在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双重规范下,近年兴起的朋友圈宣传保险、今年走红的直播卖保险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创新形式,都将在健康合规的前提下获得长足发展。
2、完善业务规则:系统规范,分类监管
在第二章“基本业务规则”中,意见稿分业务条件、销售管理、服务管理、运营管理四节,构建起了覆盖互联网保险交易全过程的规则体系。如意见稿在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全流程可回溯”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这是对银保监会不久前印发的《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的贯彻,也突出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在互联网保险监管领域的统领地位。
意见稿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还在第三章中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分别规定了“特殊业务规则”。通过明确各经营主体的总体业务要求以及网络安全、风险管控、监管评价、消费者服务等具体要求,意见稿构筑起了覆盖主体分工与协同的规则体系。
另外针对线上线下融合开展的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意见稿也针对三种常见的渠道融合情形规定了政策衔接适用方法,并强调其需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且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不一致的需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执行。在此基础上,意见稿还鼓励保险公司做好互联网与其他渠道融合和联动,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
3、提升服务质量:全过程保护消费者权益
为加大消费者保护行为监管、提升互联网保险服务质量,意见稿构建起了覆盖互联网保险交易全过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在宣传环节,意见稿强调保险机构应规范开展营销宣传,清晰提示保险产品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区别;营销宣传内容应清晰准确、通俗易懂,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避免虚假宣传等导致消费者误解。
在销售环节,意见稿要求保险机构提高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的针对性,把合适的保险产品提供给消费者,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帮助消费者客观、及时了解保险产品和服务信息,不断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
在售后服务环节,意见稿聚焦批改、保全、退保等客户服务以及查勘理赔、医疗协助、投诉处理等属地化服务,要求不断加强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建设,并建立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快速反应工作机制。保险机构尤其应强化投诉处理:此前银保监会印发的《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已将银行保险投诉处理工作情况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
与此同时,意见稿还引导保险公司在内控管理中做好经营环节、人员职责和业务数据等有效衔接,提高保险消费者享有的服务水平。
不难发现,意见稿在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规则的同时也旨在引导新型业态健康合规成长:通过鼓励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将统领互联网保险监管领域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