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园林县城的评选办法

2025-04-23 16: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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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加快县城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园林绿化水平,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国家园林县城实行申报制,县政府所在镇可申报国家园林县城。
二、申报时间
国家园林县城的评选每两年一次,各省、自治区住建厅、直辖市园林局须在评选年的6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建设部。
三、申报材料
(一)省、自治区住建厅、直辖市园林局推荐国家园林县城的报告。
(二)申报的县城创建工作汇报(文字)、音像材料。下列材料提供光盘:
1、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情况汇报,县城现状图以及影像资料;
2、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3、园林绿化规划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4、绿化情况的说明(公园、游园绿地建设与管理情况、大环境绿化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情况等有关资料);
5、绿化管理情况的说明(法制建设、养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以及创建园林式单位、开展城市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绿化活动开展情况等有关资料)。
四、申报程序
各省、自治区住建厅、直辖市园林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园林县城的申报程序和要求,对本地区申报县城进行检查,并统一将检查通过的县城的材料按要求报住建部。
各省、自治区住建厅、直辖市园林局每次申报的园林县城最多为3个。
五、评审与命名
住建部根据省、自治区住建厅、直辖市园林局报送的园林县城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合格的,由住建部命名并颁发奖牌。
对已命名的“国家园林县城”,住建部将进行随机抽查,对不符合国家园林县城标准的,将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