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是可以辞职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还可以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
如有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依法维权。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个没有办法要求其给你补交的,只能够走法律程序了,让他们赔偿你这八年的保险费用的,没有其他的办法,而且走法律途径解决的也快,赔偿也会多些。
要准备什么资料证明才可以去走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