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为什么不是侵犯财产罪

2025-04-07 20: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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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说法错误。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本质上都是侵犯财产类的犯罪,区别主要在于所侵犯的资金性质不同,一个是公共财产,一个是公司财产。挪用资金罪,在《刑法》分则的归类编排中,隶属于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范畴;而挪用公款罪,因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而将其统一编入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类犯罪。这凸显了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保护以及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一、挪用资金罪。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2、本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挪用公款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该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

  2、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