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触犯了《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 之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国家对信息安全的保障:
2016年7月,中办、国办发布《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
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网络安全法》;
12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
《战略》是指导未来10年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推进网络强国的建设、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意义重大。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王秀军介绍,《战略》提出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制轨道上健康运行,保护网络空间信息依法有序流动,保护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筑起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
银行泄露个人信息会承担责任:
1、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银行因违反个人客户信息保密义务侵害了客户隐私权等民事权益,还可能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包括两方面:一是对银行的责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二是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包括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
3、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七)》规定,金融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个人还可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协、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国家网信办所属的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将专职接受和处置社会公众对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举报。
扩展资料
个人信息泄露该承担的责任
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明确:金融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将可能触犯刑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然而,如果查出信息泄露行为,也仅仅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罚,对银行和机构没有任何追责。
泄露他人信息,可以获得暴利又安全,更让违法者肆无忌惮。泄密者与被泄密者,几乎成了刀俎和鱼肉。因为风险太小,导致客户信息透露严重。
参考资料人民网-行长卖账号员工窃信息 257万条公民银行个人信息被泄
参考资料人民网-银行“内鬼”倒卖个人信息 办卡个人信息5毛钱
参考资料人民网-网友质疑信用卡信息泄露事件:应追查银行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个人信息泄露
一、银行泄露个人信息会承担怎样的责任
违反客户信息保密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有:
1、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银行因违反个人客户信息保密义务侵害了客户隐私权等民事权益,还可能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包括两方面:一是对银行的责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二是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包括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
3、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七)》规定,金融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上述案例中,孙某违反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非法向他人提供客户信息,致使客户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取,法院以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判处其承担刑事责任。
二、银行保密义务的责任来源
1、为客户信息保密是银行的法定义务
我国《刑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储蓄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银行业银行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对银行在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等方面的保密义务作出了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该法第84条还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又如《刑法修正案(七)》中亦有类似规定,上述这些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中对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均作出相应规定,这些均是银行承担客户信息保密义务的法律依据。
2、为客户信息保密是银行的合同义务
在银行与客户订立的相关业务合同中,通常都有信息保密方面的约定,以工商银行制定的格式合同为例,如《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该协议中约定了工行对个人电子银行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又如《房地产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工行对借款人提供的非公开资料及信息具有保密的义务;再如《全面业务合作协议》约定了工行与合作对方保险公司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包括客户信息),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等等,可见在银行为客户办理业务或签约过程中,均有为客户信息保密的约定性合同条款。
3、为客户信息保密是银行应承担的合同附随义务
客户在银行办理业务,与银行形成相关合同关系,包括各种储蓄合同、理财协议、存贷款合同、结算服务合同等,这些合同除了对双方间服务事宜进行约定外,还对相关保密责任进行了约定,即使没有保密方面的单独约定,但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就是法律上对合同相对方应承担彼此保密义务的后合同义务法律规定,因此,银行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即使合同文本未提及保密义务,银行方仍应为客户信息进行保密。
三、声誉损失的体现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泄露客户信息,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更可怕的,还将承担巨大的声誉损失。银行员工因其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作为金融机构,国家级新闻媒体对工商银行这种“指名道姓”的口诛笔伐,对工商银行的声誉产生的损失难以用金钱来衡量,而且,做为一个国际化商业银行,工商银行亦要应付和处理空前强大的公关危机。一是如果银行因违反监管规则受到处罚并被公开批评,导致其金融业务经营管理的合法性及安全性受到全民广泛质疑;二是由于银行客户量多层次复杂,加之近年外部欺诈案件频发、受害者众多,由此引发的客户投诉和银行被诉案件与日俱增,不仅吸引公众“眼球”,如此“噱头”也会引发媒体负面和集中“炒作”;三是个别极端案例败诉后容易通过网络等媒体讯速扩散引发“连锁反应”进而引发大量类似客户投诉或集体诉讼事件,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