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和暂行条例的规定有很大的区别。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是指依法由选举产生或由人大任命的各级组成人员;二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其他非由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和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有很大的变化,即公务员不仅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各级党委机关、社会团体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以及立法、审判、检察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这样公务员法调整的公务员范围就明显地超越了暂行条例的范围。各级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划人公务员的范围,这是由其工作性质决定的。因为工勤人员的工作纯属后勤服务性质,他们不是行使行政权力和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过去也不属于机关干部范畴,对他们是按劳动法进行管理的。同时,从发展趋势来看,机关后勤工作要逐步实现社会化。因此,从以上各方面综合考虑,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应列入公务员的范围。
我国公务员范围的确定,基本思路大体上有三条:
一是符合我国政治制度等基本国情。坚持中国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中国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政协机关同人大、、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都是我国政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主体,各自发挥着特定的作用。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也是确定我国公务员范围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二是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围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新体制,我国积极推行以分类管理为重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对过去大一统的“国家干部”队伍进行合理分解,将党政机关于部与、事业单位的干部区分开来,分别建立各具特色的人事制度。原则上,机关干部实行公务员制度,国有实行劳动制,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践证明,这是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人事分类管理体制,也是确定我国公务员范围的基础。
三是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世界各国的公务员范围大致有大、中、小三种情况。各国公务员范围各不相同,都是根据本国的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以及人事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的。但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确定有三条共同标准:一是职能标准,公务员是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二是编制标准,公务员严格执行国家编制限额;三是经费标准,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都由国家财政支付。从以上情况来看,我们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既立足国情,又参照了国际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