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