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法监察职责:
①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②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③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④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⑤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2. 执法监察职权:
①检查权,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行使检查的权力;
②调查权,即依法对监察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具有的开展调查活动的权力;
③制止权,即依法对正在实施中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权力;
④行政处罚权,即依法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
⑤建议权,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给予违法者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的权力;
⑥行政处分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应予行政处罚而不作为的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通过巡查、卫片执法检查、每天反映等途径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3: 核查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现实,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
4: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
5:指导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本命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