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中使用的最高形式的强制性手段,具有直接的杀伤性,可以致使人员死亡或伤残。 因此,使用武器规定,必须适应于特别严惩的暴力侵害活动。根据《中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有下下旬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舶、火车、机动车或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惩危害公共安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众生命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惩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惩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的、逃跑的。
(十四)犯罪嫌疑人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 其他情形。如:《刑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七种先行拘留的情形。在先行拘留中若发生暴力抗拒、逃窜或袭击我公安警察的情况,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