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聊一个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以及与公司的注册资本一个问题,那么大家都知道
公司设立的时候呢,由之前的注册制改为认缴制也就是说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不用实际全部出资到位,作为股东呢可以认缴,那么如果说公司设立以后,这个认缴的注册资本还没有实际全部出资到位的情况下,股东要转让其持有的股权。那么这种情况下,那么对于没有出资到位的这个注册资本,如果说股权转让的相对方也就是这个股权的受让方,他知道前面的前任的股东这个注册资本没有全部实缴到位的情况下,把股权予以转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呢作为股权的受让方,我们是建议最好呢与股权的转让方双方进行协商,对于之前所认缴的注册资本进行一个实缴,那么如果说由于前任的股东这个注册资本没有实缴到位,今后在公司运营的时候公司产生的一些对外产生的一些债务,那么股权转让的这个受让方的股东如果是知道前任的股东注册资本有没有全部实缴到位的情况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那么这个受让的股东呢对于公司的这个债务是要承担一个连带清偿。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35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139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