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为切实解决当前优待安置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根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精神,在全国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该证是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
法律依据:
《兵役法》第二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兵役法》第三十条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