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丙的保证无效。丙的担保为连带保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未取得担保人的同意的,担保人对变更后的内容不承担担保责任。
2.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可以协商改变合同的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若丙的担保有效(仅限对丙确认的A种货的担保),对变更后的B货,丙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3.甲、乙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虽然甲、乙双方可以协商改变合同的标的,未以书面形式确认。但甲提供全部货物后,乙未提出异议,视同乙已经认可该货物。合同有效。
4.乙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不合法。根据《合同法》规定,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甲已履行合同,超过了供货期限,不属于后履行抗辩权的情况。因此,乙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