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邀请行为2:要约行为3:要约行为,该合同因新华水泥厂做出了准备发货的承诺而成立。4:不能成立。根据合同法相关解释: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些条件。食品公司的来函只是一种邀请行为,中间没有规定质量,价款等主要条件,因此不能视为要约,而建设水泥厂的行为才是真正的要约行为。食品厂并未对此要约给予承诺,因此合同不成立。5:无义务接收。因合同并未成立。6:由建设水泥厂自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