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个人隐私和未成年的案件不开庭审理,不允许公民旁听。即便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录过证言的证人也不允许旁听。(如还有疑问可点击下方“在线交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修正 同日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开审判原则和例外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
(法释〔1998〕23号 1998年9月2日发布 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
录过口供的应属于证人,只能出庭作证,不得旁听,更不得作为原、被告中的任何一方出现
可以申请旁听。